刘青峰:试论文革前中国知识分子道德勇气的沦丧

4.如何看待决议、决定与法律相比的正当性和权威性?这可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例如,《保障法》第29条应当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服务之规定,第31条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之规定,第47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享受补助之规定,第62条应当免费开放却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之处罚规定。(二)文化成果分享权益事项 文化成果分享权益事项是其所涉主观权利结构的关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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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在国家主导下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的同时,推动实现三类当事人的协作互动,以切实提升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效率。四、余论 近年来,《保障法》和《图书馆法》等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法律的陆续出台,是对当下我国最基本文化服务事项尚未实现充分平权供给的一种必然立法回应。2.文化参与权益的保障进路 应基于既有文化需求征询反馈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在后续实施性规范中设定更具可操作性的文化信息采集与需求反馈有效机制,从而为保障相应文化参与权益提供更为客观、真实的定向引领。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部分。[47]张桂琳:《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其中所涉特点、需求与实际究竟是发端于相对人的客观事实呈现,还是给付方的主观想象臆断,则往往决定了相应国家给付的现实绩效。[38]李炎、王佳:《文化需求与特色文化产业发展》,载《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期。这些都容易给人一种决议与决定含义相同的认识倾向。

(二)国家机构职权调整方面的问题 从1982年《宪法》实施之前的情况看,常委会以决议、决定调整职权的,主要集中于国务院的内部组织。这就使普遍性法律效力的确定和法律问题的解释,出现了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职权区分不清的情况。在1954年《宪法》特别是1982年《宪法》以来的实践中,决议、决定在使用中已经形成了一些规律性、惯例性的做法和特点,但仍然有不少需要研究规范的问题。这虽然是程序问题,但实质上是放权,是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既包括全国人大的决议、决定,也包括它的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那么,是否要明确全国人大的决议、决定,效力一律高于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法律?而如前所述,决议、决定所包含的内容又十分宽泛,同一主体作出的不同内容的决议、决定,其法律效力有无高下之分?同样,一个涉及宏观、全局、长远的政治内容的决议、决定,其效力是否高于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比如,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与其他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其效力有无高下之分?再比如,一件法律问题的决定,其法律效力与一部完整的法律有无区别?而在决议和决定之间,其法律效力有没有区别?这些问题都是需要研究回答的。在决定中,全国人大作出的52件,常委会作出的57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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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决议、决定方式进行立法授权的问题 1.如何看待授权决定的期限?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期限。而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四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并由国家主席再行使职权的事项。实际情况是,1982年《宪法》最终还是没有写上法令这一用语,也没有将决议、决定归入法令,没有对决议、决定的效力与位阶作出规定。凡宪法规定作出决定后再由国家主席行使职权的事项,作出的基本是决定,改变了1954年《宪法》实施中经常作出决议的情况。

这种认识和观点具有官方性质,一直延续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一级行政区域的建置。(5)关于个别重大问题的事项,如1955年通过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同样是实施刑事诉讼法,同样是针对两高特别检察厅、特别法庭,决议和决定的使用前后却不一致。

比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实际是以决议的形式,改变法律实施的时间,在地方普遍设立新的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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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1983年,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而这个决议的内容既可以详细,也可以简明。

由此可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样,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实行的也是多数通过的会议制,与现在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有很大区别,而与此相应,由会议通过的很多重要决策就被称为决议。这个案例也说明,以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监察法规制定权的问题,比单独作出决定更为合适。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省一级行政建置外,出现了不少新的经济贸易类的特殊区域。从《共同纲领》开始实施到1954年《宪法》之前,全国政协代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在政协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实际行使了应当由后来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2013年,常委会在听取李斌的说明后,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在决议中,全国人大作出的229件,常委会作出的57件。

8.提案主体要求作出决议的,适宜作出决议。据笔者大致统计,从1955年到201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调整改革的决议、决定有40余件。

对决议、决定作出较多明确规定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本词典对决议的解释是,泛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经一定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具有指令性、法规性的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作出决议的缘由和根据,所决议之事项及执行中的要求。

例2: 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常委会在1980年2月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4月又通过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而1980年通过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1981年却又通过了关于撤销两高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决议。当时,党内对毛泽东功过是非的评价,以及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出现了疑惑和争论,在经过数千高级干部讨论的基础上,再由中央全会充分讨论形成的共识,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决议,而不宜叫决定。

比如,1956年、1958年、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作出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议,关于批准国务院调整若干直属机构的决议,关于批准国务院调整直属机构的决议,这说明常委会可以对较大范围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调整。比如,全国人大会议每年要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对工作报告作出一个决议。但问题是,决议、决定与法律、法令的位阶有无高低之分?既然决定是拟定法律、法令的根据,是否意味着其效力高于法律、法令?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只有它才能制定法律,常委会不能制定法律,只能解释法律,它所制定的法律性质的规范,只能叫法令。反过来说,如果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决议、决定,其性质就不是法律了。

如前所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形式就是举行会议,无论作出决议还是决定,都要通过会议形成,那么,两者又如何区别呢?而且,表示会议共同意见的过程,本身就可以说是讨论重大问题和行动并作出安排的过程,所以,两者的具体含义仍然是难以区分的。而常委会在1981年、1985年、1991年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对于要加强法律解释、法制宣传的事项,都表述为决定如下。

即使说这个授权是暂时性的,但从法理和宪法体制上看,恐怕也需要做谨慎的论证。这样,解释法律是宪法赋予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它所作出的解释法律的决议或者决定,本身就是法律的内容,很难说与法律的规定在效力上有高下之分。

这里要指出的是,决议、决定与法律的效力有无高下之分,虽然存在模糊地带,但是,就一些特殊的立法事项来说,以常委会单独作出决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与修改法律或者制定法律相比,其正当性和权威性可能的确还是有存疑的一面,至少可以说,正当性是相对不足,权威性是相对较低的。在这两个试点改革的决定中,常委会在原来的地方国家机关体系之外,设立了监察委员会这一新的国家机关,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的结构形式,新设了与一府两院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并将原来由政府下属监察部门及其行使的职权合并到监察委员会,将检察机关的部分职权也调整到监察委员会。

这个解释当然适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其中,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进入 刘松山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决议 决定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比如,这些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机构改革、公益诉讼和设置监察委员会等事项,作出了一系列决定。

(二)决议、决定的性质不好把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能否一概地说是法律,或者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前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辞典》在解释这两个用语时,明确说: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法通过和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决议,是法的渊源之一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决定,属于法的渊源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决议、决定均属于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这与前述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将决议排除在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之外,又有不同)。

另一个问题是,对于同一类型的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时,有明显的矛盾。还有的是针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选举代表等工作方面事项的决定。

一个问题是,在作出决议的过程中,本身就将决定与决议混同起来了。其中,决议286件,决定6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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